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驻农村工作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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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武船院发〔2017〕18号签发人:魏少峰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驻农村工作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精准扶贫工作,打好扶贫攻坚战,加强驻农村工作队的管理,保证扶贫工作顺利开展,依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定》(鄂发〔2015〕19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驻农村工作队(扶贫工作队)组派工作的通知》(鄂办发〔2015〕43号)、湖北省省驻农村工作队(扶贫工作队)办公室《省驻农村工作队(扶贫工作队)指导和管理办法》(鄂农队办发〔2016〕1号)、《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直驻农村工作队有关经费补助标准的通知》(鄂财行发[2015]6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驻农村工作队的组派

第二条驻农村工作队由 35名干部组成,一名中层干部担任队长,驻农村工作队工作期限为 5年。工作队员 12年轮换一次。工作队员按要求实行脱产住村,与原单位、原部门的工作脱钩。所有参加驻农村工作队的干部驻农村工作经历均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第三章驻农村工作队主要任务第三条主要目标:推进精准扶贫,建强基层组织,并将精准扶贫与新农村建设结

合起来;后期在完成脱贫任务的基础上,将工作重心转入到巩固扶贫攻坚成果,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上来。第四条主要任务:

1. 全面宣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局党组关于扶贫攻坚、新农村建设的决策部署;

2. 采取驻农村的办法,实施精准扶贫到村到户,落实精准扶贫的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帮助扶贫村及贫困户解决具体困难和问题;

3. 帮助驻点村制定和完善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与农民增收计划,指导开展美丽乡村建设,落实促进产业发展、农民(农工)增收的具体项目和措施;

4. 指导驻点村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促进乡风文明、民主管理、社会和谐。

 

第四章驻农村工作队日常管理

第五条工作队的组派、日常管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按省委省政府要求,驻农村工作队要吃住在驻点村。

第七条严格考勤制度。严格考勤制度,采取记工作日志与考勤登记相结合的办法量化考核;严格工作制度,建立工作台账,对帮扶到村到户的项目建设情况、发现及需要解决的问题、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要求等进行分门别类,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日程安排;实行承诺公示制度,工作队的帮扶项目或兴办的好事实事,要对村民进行承诺并上榜公示。

第八条严明工作纪律。驻农村工作队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六条意见,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开展驻农村帮扶工作。对人员构成、主要职责、规章制度、项目资金等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六不准:不准向基层提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不准接受基层的吃请和报销开支,不准收受基层馈赠的钱物(包括土特产),不准抹牌赌博和参与公款娱乐消费,不准做违背群众意愿、侵害群众利益的事情,不准层层搞陪同和迎送。

第五章驻农村工作队经费保障第九条驻农村工作队驻村期间相关经费按照总额控制、厉行节约、方便工作的总体原则予以支出。

第十条生活补贴及交通补贴。驻农村工作期间相关差旅费报销

和生活补助标准执行《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直驻农村工作队有关经费补助标准的通知》(鄂财行发〔2015〕62号)文件。

1.以考勤台账为依据,工作队队员按照实际驻农村天数每人每天补助生活费 50元;

2.交通补贴的发放。

驻农村工作队在武汉地区。工作队队员往返基层驻点和武汉市内交通补贴实行包干制,按每人每月 1040元包干。

驻农村工作队在武汉地区外,交通补贴按照每人每月 1040元包干。工作队员往返驻地和武汉市按出差处理,可在履行差旅审批程序后,按差旅费标准报销相关差旅费用。同一自然天内,不得同时报销差旅费和领取生活费,在武汉市内停留期间不得报销差旅费。

 

第十一条工作经费是指为驻村工作顺利开展必需的工作、生活相关费用。

500元每月每队包干。

400元每月每队包干。

 

 

3.房租、水电费用按签订的租赁合同据实给予房租、水电费补贴。

4.进驻安置费用是指新驻农村工作队或队员第一次入驻驻点村所需配置的各类生活、工作用品的购置费用,此费用据实凭票据报销。

5.临时慰问费用。临时慰问费用指帮扶对象因生病住院或家庭变故需要临时登门探望而购买慰问物品所需费用。帮扶对象在临时慰问物资领取表上签字,以此表作为报销凭据。

6.其它费用。

第六章考核激励第十二条将工作队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内容,加强对驻农村工作队的考核,考核结果为工作队队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对工作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实行问责,并限期整改。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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