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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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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湖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新生应当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内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招生部门请假,事假不超过2周,病假不超过1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报到时,招生部门对学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应征入伍新生保留到退役后2年)。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必须持报到相关资料在规定的报到期内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0个工作日,持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对新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及学籍处理,由招生部门提出意见,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院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招生部门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的内容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学生注册管理办法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完成各项教育教学活动,获取相应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课程的重修和补考规定,按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院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对学生思想品德进行考核鉴定,并实施学生素质教育学分制,包括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素质教育活动、创新创业活动等内容,鼓励学生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和创新创业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五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留级等规定,按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依据学院学生素质教育学分制实施办法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八条 学生在课程考试时违纪、作弊,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所获得学分,在学生因休学、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断学业时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学分,经学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院开展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按学院转专业管理细则要求的审批程序办理。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原因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优先考虑。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如果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按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要求的审批程序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入本校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对方学校同意,由本校学籍管理部门初审,经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学生申请由本校转出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由本校学籍管理部门初审,经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出。

跨省转学的,须经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院及时公示转学情况,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将转入情况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不得超过学制规定年限3年。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可以延长至8年。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休学及复学相关条件、手续、休学次数和期限按照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七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参加了大学生医保的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医保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二级学院提出复学申请,按学院规定程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留级:

(一)每学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不含公共选修课)补考后不足应修学分50%的,予以留级处理;

(二)学生因跟班学习困难,可以申请留级。

第三十条 留级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处理:

(一)一学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不含公共选修课)补考后不足应修学分50%,未办理留级的;

(二)超过学院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因伤、病应休学而不休学,请假缺课时间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的;

(五)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在学院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二条 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本人申请退学者除外),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报告、签署意见并附有关材料,教务处审查后,提交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同时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

第三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交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并离校,本人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满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完成所有的教育教学活动,符合毕业条件,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生结业后,经补考合格的,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取得毕业资格时间填写,结业学生若在返校补考中违反考试纪律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要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进行审查,经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后变更。

第三十九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已颁发的,学院依法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二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院、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四条 学院鼓励学生通过正常渠道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提案、院领导信箱、听证会等途径和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七条 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实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遵守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四十九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二条 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努力营造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院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四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学院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院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况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设计(含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买卖毕业设计(含论文)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八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和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序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九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要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解除处分期限,自受处分之日算起,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一)警告、严重警告的解除期限为6个月;

(二)记过、留校察看的解除期限为12个月。

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六十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学院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四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七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八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与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院反映,反映后不能解决的,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第六十九条 对在本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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