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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8-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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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学术管理,完善学术管理制度,提高学术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学术评价和学术咨询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主持下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学院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院发布实施。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维护学术独立,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完善学术管理体制、制度和规范,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术管理中充分发挥作用,协调学术与行政关系,积极推进依法治学,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副教授(含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应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3。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坚持原则;

(二)学术造诣高,在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

(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五)学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及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免除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的;

(四)有违法或者学术不端行为,有损学术委员会形象及声誉的;

(五)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其他原因。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经其所在教学科研单位初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审核推荐,推荐名单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院长聘任。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一般由委员中的院级领导干部担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设立学科专业组和专门工作组。学术委员会执行主任办公会制度,办公会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学科专业组和专门工作组组长组成。

第九条根据工作需要,学院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可以设立二级学术委员会,二级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必须由院级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具体组成报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校外专家担任学术委员会特别委员。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院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委员,予以解聘。其所在教学单位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推荐,经院长办公会通过,由院长聘任。

第十二条每届学术委员会任期届满的二个月以前,学术委员会应完成学术委员的换届工作。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挂靠科研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要求;

(二)学术委员会各项决议表决权;

(三)对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和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公正、负责地履行职责;

(三)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推动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四章 职责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的基本职责范围是:

(一)审议学院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科研发展政策,具体包括:学科专业建设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的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科学研究规划及专项计划方案;教学科研成果、教育教学方案与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院教师职务聘任标准、政策;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机构、分支机构组织规程;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二)科研项目评审。院级科研项目立项与结题评审;院级以上科研项目申报的推荐评审。

第十六条学院委托事项的学术评价。受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委托,对下属事项组织进行学术水平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国家优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

(二)学院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三) 高级教师职务聘任人选、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四)学院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与学生培养奖项评定;

(五)其他需要评价学术水平和学术标准的事项。

第十七条学院委托重大事项的学术咨询。受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委托,对下属事项组织进行学术咨询并提出咨询意见:

(一) 制定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及分配、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与院外机构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研究、共同设立联合性科研机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科研项目合作;

(五)其他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事项。

第十八条学术规范评价与学术纠纷的裁决:

(一)学术委员会设立学术规范工作组,裁决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纠纷;对涉及本院专业技术人员、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织进行调查认定,做出学院最终裁定。

(二)对学术失范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直接做出撤销或者建议学院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学术项目成果、学术称号、学术待遇的决定,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对当事人的处理建议。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持。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三分之一及以上比例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学科专业组和专门工作组就专项学术事项召开会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学术评议事宜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半数与会委员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2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会议的旁听

(一)学术委员会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二)所有允许旁听的会议,在投票表决阶段,旁听人一律离席。

第二十三条议案与提案处理

(一)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与委员提案须提交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秘书处整理后,提交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二)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全体会议审议。

(三)委员提出的提案,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召开主任办公会或临时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提案进行讨论,并在接到提案一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表决的事项严格保密。

第二十五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学术委员会委员在讨论、审议、评定与本人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应回避。

第二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向秘书处请假。需要表决的事项,缺席委员必须向秘书处提交电子或书面意见,不能由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第二十七条学术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事项必须形成学术委员会文件。学术委员会文件包括学术委员会决议、决定、报告、纪要。学术委员会决议、决定是就有关学术问题做出明确判断的正式文件。学术委员会报告是指学术委员会接受学院行政及学院其他专门委员会委托就有关问题做出的回复性正式文件。学术委员会纪要是记载学术委员会一般意见、建议、活动情况的正式文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第四届学术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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