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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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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各项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主持下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协调学术与行政关系,积极推进依法治学,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和学生在教学、学术研究等学术活动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副教授及具有副高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应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应当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教学 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 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校外专家担任学术委员会特邀委员。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坚持原则;

(二)学术造诣高,在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并予以解聘: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职务变动及离岗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有损学术委员会形象及声誉的;

(五)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其他原因。

根据工作需要,其所在教学单位和相关部门可提出增补人员的申请,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审核推荐,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院长聘任。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秘书长1名。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可设立若干分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工作组。分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必须由校级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挂靠科研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公正、负责地履行职责;

(三)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推动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委托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校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

(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科研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教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和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六)学术委员会专门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置和组织规程;

(七)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受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科研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学校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科研奖项等;

(四)科研项目评审以及其他需要评价学术水平和学术标准的事项。

第十四条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可以委托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及分配、使用;

(三)教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与校外机构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研究、共同设立联合性科研机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 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持,必要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主任办公会按照学术委员会需讨论研究的事项与委员提案情况及时召开,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及相关分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工作组负责人组成。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分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工作组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学术委员会委员在讨论、审议、评定与本人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应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章程由学校学术委员秘书处负责解释。原《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武船院发【2014】15号)同时废止。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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