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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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发挥优秀学生的模范带头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在校注册学生。

第三条 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勤奋学习,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第二章奖学金种类及评定条件

第四条 学院奖学金包括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同时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具有申报和推荐权。

第五条 综合奖学金奖励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综合表现良好以上的学生。综合奖学金分为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四个等次:

(一)特等奖学金

特等奖学金奖励综合素质特别优秀,或综合素质良好且某一方面具有突出特长或贡献的优秀学生。评定比例2‰,每人奖励3000元。评定条件为:

1.综合素质评价排序居班级前10%;

2.当学年初修课全部及格,平均学分绩点3.5及以上;

3.体质健康达标成绩在良好及以上。

(二)一等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2%,每人奖励1500元。评定条件为:

1.综合素质评价排序居班级前30%;

2.当学年初修课全部及格,平均学分绩点3.0及以上;

3.体质健康达标成绩在及格及以上。

(三)二等奖学金

二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5%,每人奖励800元。评定条件为:

1.综合素质评价排序居班级前40%;

2.当学年初修课全部及格,平均学分绩点2.5及以上;

3.体质健康达标成绩在及格及以上。

(四)三等奖学金

三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10%,每人奖励300元。评定条件为:

1.综合素质评价排序居班级前50%;

2.当学年初修课全部及格,平均学分绩点2.0及以上;

3.体质健康达标成绩在及格及以上。

第六条 单项奖学金奖励在某一方面具有特殊才能、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单项奖学金奖项包括:

(一)学习进步奖。上一学年第二学期班级学习排名较第一学期进步10位及以上,素质教育学分评价排序居班级前50%,体质健康达标成绩及格及以上,可以评定学习进步奖。评定比例3%,每人奖励300元。

(二)竞赛活动奖。特指人文类校级及以上学生竞赛,创新创业类校级选拔赛。奖励标准:校级前三名或三等奖以上分别奖100-300元,省市级前三名或三等奖以上分别奖200-500元,国家级前三名或三等奖以上分别奖300-1000元。

(三)科技成果奖。在校级及以上科技、学术活动中取得成果者,或获得国家专利者,奖励100-1000元,名额不限。

(四)精神文明奖。注重个人思想道德品德修养,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自觉投身于校园文明建设或在校内外助人为乐、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表现突出的先进典型,奖励100-500元。

(五)社会工作奖。担任各级团学组织及学生社团学生干部、勤工助学岗成员、按班级学生干部数30%评定(原则上每班至少1名,先进班集体可增加1-2名),工作出色,当学年无不及格课程(含补考后),素质教育学分评价排序居班级前50%,体质健康达标成绩及格及以上,可以评定社会工作奖。

(六)突出贡献奖。在竞赛活动、科技成果、精神文明等方面有特别突出和重大社会影响、为学院争得重大荣誉者,参照单项奖标准加倍奖励。

第七条 专项奖学金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界人士、校友等出资设立的奖学金,其奖励等级、金额、比例(或名额)由相应奖项的评审办法规定。

第三章 申报、评定程序

第八条 学院奖学金原则上以学年为申报、评审周期,在每学年初进行上学年奖学金的申报、评审。

第九条 奖学金实行逐级评定制。班级评定小组按照条件初评,确定推荐名单,学生在学工系统奖学金模块内申请,报二级学院评审。竞赛活动奖、科技成果奖、精神文明奖、突出贡献奖须提供证明材料,同一活动、成果计最高奖项。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评比条件、比例(名额)进行初步审核(其中校级团学组织及学生社团学生干部申报社会工作奖由团委负责评审,勤工助学岗成员申报社会工作奖由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评审),并经公示后报学生工作处审定。

第十一条 学生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初审结果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诉,二级学院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在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提起申诉,由学生工作处组织进行综合审查、征求各方意见后作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汇总各类奖学金申报情况,并提出具体奖励方案,报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根据《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进行申报、评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登记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荣誉证书由相关国家机构颁发,未颁发时由学院代为颁发。

第十五条 每学年综合奖学金(包括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分两个学期、两次发放,其它种类奖学金一次评定,一次性发放。在享受奖学金期间若发生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受处分者,学院将立即停止对其奖励,其指标可由二级学院推荐符合条件的学生替换。

第十六条 体质健康达标成绩均以当学年体测成绩为准,尚未有体测成绩的以上一学期体育课成绩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原《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学生活动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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