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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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扶贫办、省残联《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具有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相关政府部门核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落实国家资助以及实施校内资助的主要依据。国家资助政策对资助对象有明确指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认定体系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校、院、班三级认定体系。

(一)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各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班主任为组长、部分班干部及学生代表为成员(非班干学生代表不低于学生数的10%),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名单应在班级学生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为在籍在校学生,包括以下7类:

(一)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学生;

(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六)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人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 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一)家庭遭遇一般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一般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经济损失,造成一定程度的生活困难;

(二)父母或主要抚养人无固定职业导致家庭收入来源不稳定或收入低下;

(三)来自老、少、边、穷贫困地区,家庭成员的单纯消费(无收入、上学等)人口较多;

(四)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五)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较困难的。

第十条 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

(一)父母或主要抚养人以外的家庭户籍人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家庭学生;

(二)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严重意外伤害或疾病、家庭发生严重意外变故,家庭经济损失或花销较大,不能完全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

(三)父母一方已故,另--方收入较低;

(四)低收入家庭中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同时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学费和生活费;

(五)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一条 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别困难:

(一)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二)学生本人或父母为低保对象或保障成员的低保家庭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学生;

(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六)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七)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八)特困职工子女;

(九)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经查实,学生有下列行为之--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承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宣传公告。在新生录取、秋季开学阶段,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各种途径宣传国家、湖北省及学校贫困生资助政策、办法、程序。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通过信息比对确认。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在籍在校学生信息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进行比对,产生匹配的学生名单。名单发放到各二级学院后,逐一组织学生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简称《确认表》)。

(二)已报到新生在学籍未完成注册前,按学校认定程序开展认定;学籍完成注册后,将学生登记情况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进行比对复核、确认。

(三)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自愿放弃认定的,二级学院要进一步对其讲明资助政策,帮助消除心理问题,实际评估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对坚持放弃的,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七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个人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简称《申请表》)并自愿提出认定申请,可同时提供相关证件等以证明其家庭情况。

第十六条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春季学期进行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整,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有显著变化的,可重新认定或取消认定。

(一)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确认表》、《申请表》,结合本办法第七至第十二条认定标准认真组织民主评议,初步提出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次,报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

(二)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审核所属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核准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

第十七条 结果公示。班级公示应不少于1个工作日;二级学院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各级公示结束即时撤回公示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八条 建档备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连同《确认表》、《申请表》等材料一并组织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纸质档案由各二级学院按统一标准、按班级建档留存备查。

第五章工作规范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对学生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定量评价;也要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做出更加准确的定性分析。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十条 对每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和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进行跟踪调查,采用大数据分析、电话访谈、函询取证、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抽查。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将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并停止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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