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关于落实高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要求,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把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思想政治观、价值导向观、民族宗教观、内容价值观,结合我校科研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申报、研究、评奖、 成果推广的意识形态的审查。
第二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审查,项目负责人填写《武汉船院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报意识形态审查表》,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价,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意识形态审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容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成果的合法性、严肃性、科学性。
第四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坚决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解决好“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的根本问题。坚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为党和人民服务。
第五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意识形态方面内容审查包括以下方面: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枪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六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在专家评审结题验收会议上,对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意识形态审查的,或意识形态方面审查不合格, 结题验收不能通过。
第七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有违反意识形态规定的内容,情 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开始执行。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处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