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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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术诚信,规范学术行为,促进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科学研究活动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 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和学生,以及以学校名义开展学术活动及相关活动的外聘、兼职等其他人员。

第四条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实行由党政负责人领导,学术委员会发挥主导作用,各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相互协作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学校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作为教职工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需内容,不定期组织教职工和学生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学习。

第八条学校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术论文、授权专利等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九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科研项目申报、立项、评审以及成果应用相关要求,进行科研项目管理,并结合专业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条学校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一条学校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职工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学校把学术诚信纳入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评优奖励管理,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认定的主体,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是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单位、个人对学校教职工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 学校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到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应及时将举 报信息转受理机构。

第十四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披露的涉及学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学校学术委员会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一旦决定进入正式调查,须通知被举报人。若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则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组成调查组,负责调查被举报行为;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可以简化调查程序,具体程序由学术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条调查组由不少于3人的单数组成。若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则可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二十一条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被调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师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全程回避。若当事人有充分理由证明调查人员不宜参与调查,可以向院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二条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如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三条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五条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法律纠纷,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六条调查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 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 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调查组将调查报告呈报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研究。

第二十七条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调查组可以要求实名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在调查期间对被调查事项、调查过程和其他相关信息保密,必要时可要求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四章 审查与认定

第二十八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听取调查组的汇报,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加以认定,依职权进行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九条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三)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四)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五)同一作者将同一篇论文(或者是题目不同而内容相似)同时或几乎同时投给两家学术刊物同时发表或先后发表;一项学术成果多次发表或拆成几篇发表、一次性成果多次反复使用、同一实验被分成多种角度阐发;

(六) 对他人的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恶意诋毁;对正常学术批评采取不正当的报复行为;

(七)未经本人许可,将他人具有知识产权性质的著作、文章、论文、陈述报告、经验总结、教案或其他文件资料上传至网络,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八)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 以及根据有关学术组织及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三十条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造成恶劣影响的;(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处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相关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根据关联情况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三)处理意见和依据;(四)救济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处理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由其本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或者无法送达的,在学校指定公告栏上张贴或者在学校指定的网站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三十四条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可以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等。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校人员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校外人员,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或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六章 申诉与复核

第三十六条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与实施

第三十九条学校各部门单位要做好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育与预防工作,积极配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

第四十条对于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或者委托相关机构查处。对学术不端行为未能及时查处并做出公正结论,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并进行通报。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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