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的行为,为国际学生在我校学习提供便利,增进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学院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学院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院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学院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完成学院学习任务。
第四条 学院成立国际学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学院主管院领导担任组长,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和相关二级学院主管行政领导担任副组长。国际学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设在国际文化交流学院,负责统筹管理学院国际学生工作,负责制定招收、培养国际学生的政策,指导、协调学院各职能部门开展国际学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是学院国际学生工作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对学院国际学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管,具体负责国际学生的招收工作。相关二级学院和单位(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培养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制度。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七条 学院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招收国际学生,并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事项和程序进行备案。
第八条 学院招收国际学生主要类别为:专科生、预科生和进修生。
第九条 学院按照自身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自主确定国际学生招生计划和专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制定和公布学院国际学生招生简章,并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收国际学生。
第十一条 学院对报名申请的外国公民的入学资格和经济保证证明进行审查,对其进行考试或者考核。国际学生的录取由学院决定;对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学院不得招收。
第十二条 经征得原招生学校同意,学院可以接收由其他院校录取或者转学的国际学生。
第十三条 学院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院公布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学、转学的退费规定。收费、退费以人民币计价。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将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院总体教学计划,选派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学院的相关专业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课程考试或者考核。学院应当如实记录其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
汉语和中国概况是学院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必修课。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入学后,经学生申请、学院同意,国际学生可以转专业。转专业条件和程序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是学院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学院可以提供必要的补习条件。
第十八条 学院在基本条件具备情况下,可以为国际学生开设使用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
第十九条 学院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选择实习、实践地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国际学生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院将及时为其办理学籍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
第四章 校内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和相关二级学院共同组成承担国际学生管理职能的国际学生项目组,按照项目管理制运行管理。国际学生项目组负责统筹协调国际学生的招收、教学、日常管理和服务以及毕业后的校友联系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院多渠道向国际学生公开学院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情况、招生简章以及国际学生管理与服务制度,方便国际学生获取信息。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为国际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并公布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国际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必须在学院安排的学生公寓居住。如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在校外居住的,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国际学生项目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校外居住的相关手续,且应及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国际学生组织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国际学生项目组选派相关教师担任国际学生辅导员,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及时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服务工作。国际学生辅导员配备比例不低于校内学生辅导员比例,与校内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 学院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
学院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第二十六条 经学院同意,国际学生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七条 经学院批准,国际学生可以在学院内成立联谊团体,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院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国际学生在学院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二十九条 国际学生在学院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三十条 学院参照中国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开展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学院对国际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五章 奖学金
第三十一条 学院将帮助符合条件的国际学生申请中国政府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国际学生奖学金。
第三十二条 学院优先招收中国政府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奖学金生。
第三十三条 在学院学习期限超过一学年的国际学生,按照《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可获得不同等级的学习奖学金。
第三十四条 学院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国际学生奖学金,但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六章 社会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国际学生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X1字或X2字签证,按照规定提交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和学院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七条 学院招收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须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学院可以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学习的国际学生,但应当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
第三十八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院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院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院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学院国际学生培养工作将接受湖北省教育厅等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院及时将国际学生相关信息录入教育部国际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推进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国际学生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国际学生,由公安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院在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过程中应杜绝以下违规行为的发生:
(一)违反国家规定和学院招生规定招生的;
(二)在招生过程中存在牟利行为的;
(三)未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未按项目、标准收费的;
(四)违规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
(五)教学质量低劣或管理与服务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短期学习是指在我校学习时间不超过180日(含),长期学习是指在我校学习时间超过180日。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国际文化交流学院。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