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充分发挥优秀学生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及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在校在籍注册的学生。
第三条 申请各类奖学金的学生,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思想政治素质良好;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宿舍文明创建及各项集体活动;
(三)诚实守信,遵守考试纪律,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学习勤奋,身心健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健身活动;
(五)遵纪守法,文明上网,严于自律,参评学年无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未受过纪律处分。
第二章 奖学金种类及评定条件
第四条 学生奖学金包含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分为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具有申报与推荐权。
第五条 综合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表现优秀、综合发展的学生。综合奖学金设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四个等级。除本办法第三条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特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不超过3‰,每人奖励4000元。
1.综合素质评价排序居班级前10%;
2.当学年初修课程全部及格,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5;
3.体质健康达标成绩为良好及以上。
(二)一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不超过2%,每人奖励2000元。
1.综合素质评价排序居班级前20%;
2.当学年初修课程全部及格,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2;
3.体质健康达标成绩为及格及以上。
(三)二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不超过5%,每人奖励1000元。
1.综合素质评价排序居班级前30%;
2.当学年初修课程全部及格,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8;
3.体质健康达标成绩为及格及以上。
(四)三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不超过10%,每人奖励300元。
1.综合素质评价排序居班级前40%;
2.当学年初修课程全部及格,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5;
3.体质健康达标成绩为及格及以上。
第六条 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某一方面具有突出特长或取得显著成绩的学生。奖项设置及条件如下:
(一)进步之星
上一学年第二学期班级学习排名较第一学期进步10位及以上,综合素质评价排序居班级前40%,体质健康达标成绩及格及以上。评定比例不超过3%,每人奖励300元。
(二)竞赛之星
学生参加校级一类及以上各类竞赛获奖时,学校给予奖学金奖励,团体赛奖励标准如下,个人赛奖励标准为团体赛的40%。
国家级一类:一等奖20000、二等奖12000、三等奖8000;
国家级二类:一等奖5000、二等奖2000、三等奖1000;
省级一类:一等奖8000、二等奖4000、三等奖2000;
省级二类:一等奖2000、二等奖1000、三等奖500;
校级一类:一等奖500、二等奖300、三等奖200。
对于在创新创业类比赛、职规赛及其他人文类校级二类比赛中获奖的学生,也给予一定奖学金奖励,奖励标准(团体赛)如下,个人赛按团体赛标准的40%执行。
校级前三名或三等奖以上:100–300元;
省市级前三名或三等奖以上:300–500元;
国家级前三名或三等奖以上:600–1000元。
1.学生参加同一赛项在不同级别获奖时,以获得的最高级别及获奖等级标准奖励;学生参加同一大类多个项目奖项时,其最高获奖等级的项目按相应的奖励标准发放,其余获奖等级的项目按相应的奖励标准减半发放。
2.学生参加国际级竞赛获奖时,奖励标准由学校技能大赛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参加其他国际组织主办的竞赛获奖时,根据认定的赛项级别参照国家级二类或省级二类竞赛标准奖励。
3.学生代表湖北省参加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冠、亚、季军的,奖励标准在国家级一类赛一等奖的基础上分别上浮30%,20%和10%。
4.学生代表湖北省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选拔赛、中国职业技能大赛全国赛获得优胜奖,奖励标准参照国家级一类三等奖的标准;进入国家集训队的,奖励标准参照国家级一类二等奖的标准;获得铜牌、银牌、金牌奖励标准分别为8000元、10000元、15000元。
5.获奖学生的奖学金奖励金额由赛项对应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学工处负责组织发放。
(三)五育之星
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当学年获得标志性成果且素质教育学分排名年级前2‰的学生,每个年级不超过9人,每人奖励1000元。
(四)科创之星
奖励上一学年在校级及以上科技、学术活动中取得突出成果的学生,要求成果所有权人为本校,学生为第一完成人,每人奖励3000元,奖励人数不超过10人。
(五)文明之星
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德,在校园安全及文明建设、助人为乐、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等方面表现突出。每人奖励500元。
第七条 专项奖学金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校友等出资设立,其等级、金额、比例(名额)由设立单位结合实际制定评审办法。
第三章 申报、评定程序
第八条 学校奖学金以学年为评审周期,每学年初组织上一学年的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实行逐级评定制度:
班级评定小组初评推荐,学生在学工系统奖学金模块申请,报二级学院评审。五育之星、竞赛之星、科创之星、文明之星须提供证明材料,同一活动或成果按最高奖项计算。
第十条 二级学院审核评比条件及比例(名额),经公示后报学生工作处审定。
第十一条 学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初审结果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诉,二级学院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在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提起申诉,由学生工作处组织综合审查并作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汇总各类奖学金申报情况,提出奖励方案,报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按《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奖学金获得者由学校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证书由国家相关机构颁发,未颁发时由学校代发获奖证明。当学年获评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参与校内综合奖学金评选。
第十五条 综合奖学金分两个学期、两次发放;其他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获奖学生在享受奖学金期间受到纪律处分的,学校立即停止发放,空缺指标由二级学院推荐符合条件的学生递补。
第十六条 体质健康达标成绩原则上以当学年体测成绩为准。退役复学学生如无体测成绩和体育课成绩,按《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参军入伍管理办法(修订)》(武船院发〔2020〕25号)认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七条 因身体原因无法参加体测的学生,须提供三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注明“避免剧烈运动”及期限)、检查报告、病历等材料,经二级学院审核后可暂缓或免予体测。持有残疾证或患有心脏病、哮喘、癫痫等重大疾病且丧失运动能力的学生,可凭免测结果参评各类奖学金;其他原因免测的学生不得参评综合奖学金。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起施行,原《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学生活动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