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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23-12-20 16:05:12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原则,提倡并支持学生在完成学习任务之余,从事健康有益而且适合我院学生特点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条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校学生资助中心作为勤工助学活动日常管理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包括学校机关与直属单位以及学院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分为校内岗位和校外岗位,本办法仅适用于校内岗位。学生工作处应会同人事处共同商议校内固定岗位数的设置,校内用工单位组织学生开展固定岗位勤工助学活动的,需在学期开学前两周内填写本学期《勤工助学岗位需求申请表》,交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后,会同人事处核准后,方可确认固定岗位的用工人数。对于临时性岗位,各部门应提前一周填写《勤工助学岗位需求申请表》,交院学生资助中心审批。原则上岗位需求应服务于计划外的重大校级任务或其它必须增设的校内公共服务事项。校外用工单位须与学生资助中心签订包括岗位要求、劳务报酬、劳保安全等内容的协议书,经学生资助中心同意后方可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条 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将勤工助学岗位需求信息在校园网上公示,面向全院符合条件的学生招聘。

第八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由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报学生资助中心统一组织安排或者由本人向用人单位申请,经用人单位报资助中心审批。

第九条 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在册在校学生;

(二)优先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生活简朴,无不良生活习惯的学生;

(四)学有余力,诚实守信,身体健康的学生。

第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适度、适时,不得影响正常的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得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严禁从事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健康的各种劳动。

第十一条 校内各用工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进行日常的管理和考核,学期末由用工部门核算学生的酬金并在该用工部门内公示,并及时将考核结果、酬金额度分配交由学生资助中心审批。学生资助中心汇总考核结果,核算勤工助学酬金,对于认真负责、表现优秀者给予表彰。

第十二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予以辞退。

(一)无故不参加岗位培训的;

(二)不服从学生资助中心安排岗位的;

(三)在岗期间表现很差,未能完成岗位工作的;

(四)该学期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第十三条 学生上岗后不得擅自退岗、换岗,一经发现,取消勤工助学资格;如有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岗位要求,需提前两周向用工部门提出书面退岗申请报学生资助中心审批,并在新人员到岗前坚守岗位。

第十四条 用工部门每学期需对每一位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工作情况做出评价。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按学期计酬,评价合格者每月发放酬金原则上不低于480元人民币(下同),按每自然年度9个月计算,评价不合格者按实际有效工作时长据实结算。校内勤工助学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12元。原则上应保证持续工作1周及以上,据实结算。根据工作工作考核等情况确定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由学生资助中心按学期发放。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发放方式按照协议约定为准。

第十五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有权暂停或终止其勤工助学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相应部门根据校纪校规进行处理。对因学习压力较大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劝其暂停或终止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六条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学生确因生活困难,可以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报学生资助中心批准后提前发放部分勤工助学酬金。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和人事部门的核准,不得设置校内岗位。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三章 学生勤工助学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生资助中心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

(二)了解用工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接受或拒绝用工单位的协议外要求;

(三)要求学生资助中心协调解决与用工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四)对考核有异议,要求学生资助中心介入核实,保障自身利益;

(五)获取学校规定或协议约定的酬金。

第十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管理制度,遵守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积极参加院、二级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诚实守信,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武船院发﹝2011﹞1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工作由学生工作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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