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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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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实习管理,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地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依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21〕4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教职成〔2022〕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习是指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学生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认识实习指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应当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科学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二章实习组织

第四条 为加强全校实习工作的管理,学校成立学生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学生、保卫工作的校领导分别担任,成员包括教务处、学工处、保卫处主要领导,以及各二级学院院长、党总支书记等。

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对全校实习工作的领导;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或修订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管理办法;负责层层落实学生实习工作管理责任;研究处理学生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第五条 学生实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副主任由教务处、学工处、保卫处分管学生实习、学生管理、治安工作的副处长分别担任,负责协调处理学生实习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教务处具体职责为:建立健全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各二级学院《学生实习工作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负责学生实习管理平台的运行维护;接受学生对实习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协调处理学生实习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学工处具体职责为:指导、监督各二级学院学工部门协同实习指导教师做好实习学生日常管理;为实习学生购买实习责任险,协助做好学生的保险理赔工作;协调处理实习期间学生遇到的突发事件。

保卫处具体职责为:负责配合协调公安部门处理实习期间学生遇到的重大突发事件和伤亡事故等。

第六条 二级学院是学生实习教学和管理的主体单位,负责全面落实学生实习的相关事宜。

二级学院主要职责为:制订本院实习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落实本院学生实习单位,对拟新增实习单位进行考察并形成书面报告,按相关程序上报实习单位,上报省外实习备案信息;制订实习方案;负责审核学生实习申请及实习单位变更;负责本院学生实习全过程的组织管理,处理学生实习过程中的突发事件;选派校内实习指导教师对学生实习进行指导,对指导教师的实习指导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负责督促学生在实习管理平台上提交实习相关资料,完成成绩评定;管理和保存学生实习相关资料;完成学生实习工作总结等。

第七条 二级学院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单位:

(一) 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

(二) 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

(三) 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

(四) 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

第八条 二级学院在确定新增实习单位前,应当实地考察评估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当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二级学院实习单位名单须经学生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报学校党委会审定后公开。

第九条 二级学院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指导,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在实习开始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专业实习计划(含实习方案),明确实习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条件和保障措施、实习考核要求等。

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导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要加强实习前培训,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导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第十条 二级学院安排学生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十一条 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实施,实习单位应当安排专门指导人员指导学生实习,二级学院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的情况。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不得强制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不得通过中介组织学生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第十三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具体实习时间由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实习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鼓励支持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三章实习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制定学生实习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

学校通过实习管理平台(http://jw.wspc.edu.cn/jwapp/sys/dgs xgl/*default/index.do?EMAP_LANG=zh#/sy)实施实习过程信息化管理。实习管理平台提供网页版和手机移动端版,可以完成专业实习计划发布,学生实习申请、变更及审核,实习日志、实习签到、实习总结、实习单位评价的提交及成绩评定,师生信息交流,实习情况统计与分析等功能。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签订《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附件1),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学校授权委托二级学院相关负责人代表学校签订实习三方协议。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十六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 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二) 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三) 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 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 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 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七)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第十七条 除酒店管理专业前厅管理岗位、物流管理专业仓储管理岗位等因工作性质及岗位工作需要采用轮班制,会存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加班或上夜班等情形外,其它专业,实习单位在安排实习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 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 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 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在审核学生实习协议时,应关注实习单位是否按规定给予学生实习报酬。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条 实习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周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总结。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要和实习单位互相配合,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导人员应当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原则上应当每日检查并向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第二十三条 二级学院尽可能安排学生在本省范围内实习。需集中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的,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协调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要加强实习学生住宿和请销假管理。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由二级学院备案后方可办理。

二级学院组织学生跨省实习的,须事先经学生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按国家、省相关工作要求依程序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二级学院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事先经学生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按国家、省相关工作要求依程序报省教育厅备案,并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因特殊原因要求更换实习单位的,应报告原实习单位和所在二级学院,经同意后,按第十条或第十一条的相关要求重新申请和审核,并在实习管理平台中提出变更实习单位申请,校内指导教师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校内指导教师到实习单位指导学生实习按正常出差管理。

第四章实习考核

第二十七条 学生须在实习管理平台完成规定数量的实习日志、实习总结及提交符合要求的实习单位评价表(附件2)方可参加实习成绩评定。学生实习成绩由校内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导人员共同评定,其中校内指导教师负责实习日志(占50%)和实习总结(占20%)的成绩评定,实习单位指导人员负责实习单位评价(占30%)的成绩评定。

第二十八条 实习的考核结果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中等、合格和不合格五个等次。实习成绩评定结果纳入学生档案管理。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考勤考核要求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学生违规行为依照校规校纪和有关实习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在学生实习结束后,各二级学院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实习三方协议;(2)实习方案;(3)学生实习日志、实习总结、实习单位评价(保存于实习管理平台);(4)实习检查记录;(5)学生实习成绩评定表;(6)二级学院实习工作总结;(7)有关佐证材料等。

第五章实习安全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 学校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二级学院应要求实习单位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二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三十三条 学工处负责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当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投保经费的,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鼓励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慰。

第三十五条 学校组织评选优秀实习指导教师,对参与学生实习指导和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教师予以表彰,在职称评聘和职务晋升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六章监督与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置学生实习监督咨询电话,受理实习政策咨询和问题反馈,针对问题线索建立专门台账,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组织进行整改。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二级学院,要求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或办法与本办法有冲突之处,以本办法为准。《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试行)》(教务处发〔2020〕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

附件2: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单位鉴定与评价表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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