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内部控制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6-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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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船院财字[2016]9号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内部控制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院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服务的效率和效果,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教[2012]488号)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学院的财务内部控制。

第三条 本规范的内容主要包括:预算业务控制、收支业务控制、收费票据控制、资产控制、货币资金控制、会计档案查阅控制、会计稽核控制。

第二章 预算业务控制

第四条  财务处根据国家政策及学院整体财力状况制定学院年度预算编制的具体规定,各单位(部门)按照规定,结合本单位(部门)年度内工作任务,制定本单位(部门)年度预算并上报财务处。

第五条  财务处根据各单位(部门)所提供材料,拟定学院年度预算草案,各单位(部门)须对其所提供的预算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保证数据的合理性。

第六条  学院党委会对财务处提交的预算草案进行审议,并由党委会最终确定学院年度预算方案。

第七条 学院经费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为保证学院预算的有效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用经费内部调整,由单位(部门)写出申请报告,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进行调整,但招待费只能调减,不能调增。 

(二)追加预算从待分配经费列支。由单位(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交财务处,财务处按照《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试行)(武船院发[2012]41号)文件规定程序办理:预算调整额度在5万元(含)以下的,报请院长审批;预算调整额度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报请院长办公会审批;预算调整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报请学院党委会研究审批。

第八条 年度终了,财务处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要求编制学院财务决算报表,并撰写财务决算报告。学院监察审计处(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学院预算执行情况和学院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第三章 收支业务控制

第九条  院内各单位(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学院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严禁设立“账外账”。

第十条  财务处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型,制定内部审批、审核、资金支付和核算等各相关岗位职责,对报销票据的合法合规性予以审核。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财务工作执行经费负责人审批制度。各经费负责人逐笔审核、签字批准所负责经费的支出使用。

第十二条  财务处根据收支凭证及时准确入账,各单位(部门)须提交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材料作为财务处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  若学院发生举债等重大经济事项,须进行充分论证,并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财务处不得安排同一人全程办理债务业务,同时须做好债务的会计核算和档案保管工作。

第四章 收费票据控制

第十四条  票据购入及保管。

财务处设专人对购入的票据进行管理,按照票据种类编号逐本登记。票据领用人与保管人不能为同一人。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  票据使用管理。

财务审核人员对票据领用人使用的票据要逐号检查,收取的款项与票据开具金额核对一致后方可进行收入入账,并将使用票据收取的相应款项金额登记在票据存根背面同时签字。

第十六条  票据交回管理。使用完毕的票据存根由票据领用人交回财务处,票据保管人核对票据存根票号是否连续、填写是否正确,并且核查票据存根已经过财务审核人员审核并签字,齐备后才能收回票据存根,领用人进行还票登记。

第五章 资产控制

第十七条  学院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财务处负责学院货币资金的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管理。各职能部门在履行职责时,首先应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避免出现国有资产的流失、贬值、损失,在此基础上,职能部门要增强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与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  财务处要加强对实物资产核算管理,符合固定资产认定标准的资产,经办人员须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转固手续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外投资的管理,确保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对外投资决策与执行、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对外投资项目涉及学院大额资金投入,必须由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学院各单位(部门)所取得的非流动资产,均应向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申报。资产发生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报废等处置行为时,国有资产管理处应遵照国家相关法规及学院规定执行,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处置损益,应全部上缴学院财务处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按照会计核算的要求设置资产会计账簿体系。国有资产管理处及使用单位应按照管理权限设置单位资产的管理明细台账、备查账簿等,对所属资产的来源、使用年限、使用用途、使用状态、所在地等具体内容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资产清查、对账工作,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盘盈或盘亏的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处须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报告,经批准后财务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货币资金控制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一)资金管理岗位要互相牵制,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对账、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等其他财务工作。

(二)日常收付业务由出纳办理,批量收费可安排其他人员协助办理。财务人员办理资金支付业务要严格手续,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财务人员本人交费、报销、领取款项,必须通过其他会计人员办理。

(三)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鉴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人名章须由两个人分别独立保管。负责保管印鉴章的人员要单独配备保险柜,并做到人走柜锁。

第二十四条 出纳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加强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库存现金要控制在银行核定限额之内,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二十五条  出纳人员送存银行大额现金时,须向学院保卫处申请保安人员护送,确保资金及人员安全。

第二十六条  财务处必须建立支票登记簿,支票保管人员应对购买的各种银行支票分类登记号码,每日对使用支票号码进行核对,防止空白支票丢失,作废支票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出纳人员签发支票时,须确保账户余额能够足额支付,并要求使用单位在十日内进行结算。使用单位领用支票时须在登记簿上登记,具体包括:支票号码、金额、用途、收款单位及经办人签字。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要指定专人负责与银行核对账目。每月及时对账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账人员将核对后的“银行对账单”交由财务处长盖章。财务处负责人须定期检查并掌握银行对账工作和未达账项清理情况,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处长汇报并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批准程序,严禁财务人员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出借、挪用资金或白条抵库。

第三十条  财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货币资金查库制度。由财务处负责人牵头,指定非出纳人员对库存现金、支票及保险柜中全部物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无白条抵库,无挪用公款,无账外资金。

第三十二条  财务处须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各单位(部门)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三十三条 财务处负责人须定期检查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章 会计档案查阅控制

第三十四条 会计档案包括以纸质、硬盘、软盘等各种介质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以及各类财务文件、统计资料等。

第三十五条  除持有相关单位公函或查询证明外,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对院外单位和个人开放。

第三十六条  查阅、利用会计档案必须填写《档案查(借)阅审批表》,经各单位(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经财务处处长签字批准。

院外查阅人员填写《档案查(借)阅审批表》,经财务处处长签字批准。查阅时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相关单位公函或查询证明。

第三十七条  财务处档案管理人员审核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后,查阅人在相应簿册上登记并进行查阅。

第三十八条 档案查阅人需要复制会计资料时,须在所持《档案查(借)阅审批表》中注明,并且在相关簿册上登记,由财务处档案管理人员专门负责进行。

第三十九条  查阅复制收据后需加盖财务印章的,外单位人员必须有其本人单位财务部门提供的未报销证明,该证明上要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财务公章;学生必须出示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人签字盖章的文字证明。

第四十条  会计档案原则上在档案保管地现场查阅,非财务处内部人员不得借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带离的,须经财务处处长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

第四十一条  财务处内部人员查阅、利用会计档案,应告知档案管理人员,如需将档案带离的,必须办理借阅手续。带离的会计档案,应在一周内归还,并办理注销借阅手续。

第四十二条  查阅或者复制档案的人员,要注意保护档案,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标记、抽换。并要遵守保密制度,不得翻阅与所查内容无关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会计档案查阅、复制、打印的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对外公布、涂改和丢弃。

第四十四条 财务处只保管2-3年的会计档案,以前年度的会计档案已归档移交学院档案室。

查阅手续按照学院档案室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会计稽核制度

第四十五条  财务处须定期或不定期对内部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稽核。对日常会计工作中出现的疏忽、错误等及时加以纠正,以提高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

第四十六条  稽核内容。

(一)审核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财务收支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

(二)审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合法,金额是否正确,手续是否齐全。对不合法、内容不完整、数字不准确、会计科目使用不当的会计资料,及时更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学院应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与本规定相配套,并且与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相一致。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

 

 

财务处

201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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