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武船院发[2015]20号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保证学院教职工出差期间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使用及结算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指工作人员临时到武汉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武汉市内因公事项交通费补贴包干使用。
第三条 学院实行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学院领导批准,如实填写《出差审批单》(见附件1)。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到异地开展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武汉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额部分由个人自理。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 (不包括 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正院级领导 教授(正高职称)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动车/高铁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 舱位 |
凭据报销 |
其他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
其他人员出差乘坐飞机要严格控制。因出差路途遥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的,需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院长审批,报销时由院长在机票上签字。未经批准乘坐的,按对应的同程火车硬卧中铺票价标准报销,超额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省内交通费,可凭据报销往返长途客运车票。
省内出差原则上不准自带私车,如工作需要确须自带私车,报销来往的过路费,并按照0.8元/公里补贴油费,但需提供时间、地点和具体事由及里程。
省外出差不准自带私车,不报销任何车辆费用。
第七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八条 订票费每张在30元的限额内据实报销;行李寄存费、托运费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正院级领导、教授(正高职称)可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一般情况下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如出差人员为单数或男、女一起出差人员为单数的,其单个人员可住一个标准间。
第十一条 省内出差的,正院级领导、教授(正高职称),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20元。
第十二条 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标准执行(见附件3)。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实际住宿费超过标准的,超额部分由个人自理。
到外地带学生实习,应在学生实习单位附近就近从简安排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省内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
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3)。
到基层单位锻炼、支援工作或到外地参加各种学习班、研讨班、培训班学习时间超过十天以上、一年以内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分别为:3个月以内10元;3个月至6个月9元;6个月以上8元。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再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省内每人每天50元、省外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武汉市内因公事项交通费按照汉阳区30元/次,其他主城区50元/次,远城区80元/次补贴包干使用。各部门要从严控制此项支出,报销时需要提供办理事项的人员、时间、地点及具体内容(如会议通知)等(见附件2)。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学院、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参加会议的差旅费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或短期培训,统一安排食宿的,凭会议主办单位开具的票据按规定报销,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再发放;会议规定食宿自理但需交纳会务费、培训费、资料费的,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再发放;会议规定食宿自理又不交纳会务费、培训费、资料费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报销,市内交通费不再发放。
第七章 差旅费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差旅费实行预算包干制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使用及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借款,使用公务卡支付结算。
第二十三条 出差完毕回院后,持《出差审批单》及有关票据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有关规定,带头从严控制差旅费开支。党委书记、院长出差实行交叉审批,副院级领导出差,由院长审批。其他人员出差按照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出差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一经查实,除追回多报金额以外,还要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已婚职工探望分居的配偶,每年度可报销一次直线往返交通费(国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按扣除基本工资的30%后报销一次直线往返交通费(国内)。职工出差期间,利用假期事先经部门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试行。此前有关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出差审批单
附件2:武汉市内因公事项交通费补贴审批单
附件3: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签发:魏少峰 二○一五年九月十七日印
附件1:
出差审批单
出差人员 及职务/职称 |
|
出差事由 |
|
拟出差时间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 |
出差拟乘坐交通工具 (请在列示的拟乘坐交通工具□内划“√”或填列其他交通工具) |
1.火车□ 2.飞机□ 3.轮船□ 4.自带车辆□ 5.其他交通工具: |
部门负责人 审批意见 |
经费渠道: 签字: 年 月 日 |
院级领导 审批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部门负责人和学院领导审批出差时,须填写日期,且审批日期不得迟于出差人员出发日期。
附件2:
武汉市内因公事项交通费补贴审批单
人员 |
|
时间 |
|
地点 |
|
事由 |
|
部门负责人 审批意见 |
经费渠道: 补贴金额: 签字: 年 月 日 |
院级领导 审批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此单须一事一单填写审批。
附件3:
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 |
省份 |
住宿费标准 |
伙食补助费标准 |
厅局级(单间或标准间) |
其他人员(标准间) |
1 |
北京 |
500 |
350 |
100 |
2 |
天津 |
450 |
320 |
100 |
3 |
河北 |
450 |
310 |
100 |
4 |
山西 |
480 |
310 |
100 |
5 |
内蒙古 |
460 |
320 |
100 |
6 |
辽宁 |
480 |
330 |
100 |
7 |
大连 |
490 |
340 |
100 |
8 |
吉林 |
450 |
310 |
100 |
9 |
黑龙江 |
450 |
310 |
100 |
10 |
上海 |
500 |
350 |
100 |
11 |
江苏 |
490 |
340 |
100 |
12 |
浙江 |
490 |
340 |
100 |
13 |
宁波 |
450 |
330 |
100 |
14 |
安徽 |
460 |
310 |
100 |
15 |
福建 |
480 |
330 |
100 |
16 |
厦门 |
490 |
340 |
100 |
17 |
江西 |
470 |
320 |
100 |
18 |
山东 |
480 |
330 |
100 |
19 |
青岛 |
490 |
340 |
100 |
20 |
河南 |
480 |
330 |
100 |
21 |
河北 |
480 |
320 |
100 |
22 |
湖南 |
450 |
330 |
100 |
23 |
广东 |
490 |
340 |
100 |
24 |
深圳 |
500 |
350 |
100 |
25 |
广西 |
470 |
330 |
100 |
26 |
海南 |
500 |
350 |
100 |
27 |
重庆 |
480 |
330 |
100 |
28 |
四川 |
470 |
320 |
100 |
29 |
贵州 |
470 |
320 |
100 |
30 |
云南 |
480 |
330 |
100 |
31 |
西藏 |
500 |
350 |
120 |
32 |
陕西 |
460 |
320 |
100 |
33 |
甘肃 |
470 |
330 |
100 |
34 |
青海 |
500 |
350 |
120 |
35 |
宁夏 |
470 |
330 |
100 |
36 |
新疆 |
480 |
340 |
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