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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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船院财字[2016]4号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学院国库集中支付行为,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和完善省直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的通知》(鄂财库发[2014]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库集中支付是指财政性拨款资金不再拨付学院,而是通过财政厅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代理银行(由财政厅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设立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学院只能依据通过教育厅获得财政厅批准的用款额度办理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或省级财政通过教育厅下达学院的教育经费拨款、非税收入拨款和其他经费拨款的支付管理。

第四条 国库集中支付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学院按照财政厅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厅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财务处全面负责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具体职责主要是:

1)负责制定学院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章制度、操作流程。

2)负责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3)负责学院“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4)负责根据教育厅批复的预算控制数,确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具体项目。

5)负责将教育厅批复的额度及时通知用款单位。

6)负责监督、检查各预算项目年度、季度国库集中支付额度的执行情况。

7)负责办理国库集中支付项目资金的归垫事宜。

8)负责与财政厅、教育厅和关联银行的工作联系、银行对账工作。

9)负责办理与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财务处协调学院职能部门,按照各部门负责领域的管理职能,协助做好国库集中支付工作。

第七条 学院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制所分管经费的用款计划并按时报送财务处,督促具体用款单位和项目按批复的计划执行。

2)负责提供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八条 预算项目负责人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1)按项目进度及时编制用款计划,并严格按批复的计划执行。

2)负责提供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三章 零余额账户管理

第九条 “零余额账户”是财政厅为学院开设的、用于反映、核销学院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用款额度的收入和支出的专用银行账户。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由代理银行垫付,当日营业终了前代理银行与国库进行清算,清算后该账户存款余额为零。

第十条 “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学院相应账户划转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公费医疗费及经教育厅、财政厅批准的其他款项。除此之外,不得违反规定向学院其他账户划转资金,不得支付有特定资金来源渠道的费用和国家规定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列支的费用。

第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办理学院“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具体管理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学院“零余额账户”的印鉴保管、银行对帐、联系上级有关部门及学院各相关单位、项目等具体管理事务。

第四章 用款计划的编制和管理

第十二条 用款计划是在教育厅、财政厅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根据财政拨款进度、事业发展和项目进度编制的资金执行进度计划,分季度执行计划和年度执行计划。

第十三条 用款计划的编制原则

1)用款计划的编制要符合实际,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2)用款计划根据学院下达的年度预算数(或预算控制数)和财政拨款进度编制。

3)用款计划的编制应考虑上年结余,按照各项目当年预算数和上年结余数的合计额度确定当年实际用款计划。

第十四条 用款计划一经上报,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用款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财务处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下年度财政拨款用款额度通知项目单位,各单位应于次年1月20日前向财务部编报本年度用款计划。

第十六条 财务处在收到各单位和项目报送的用款计划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批复工作。

第十七条 各单位和项目应严格执行批复的用款计划,支付款项时必须按项目实际完成进度支付,严禁超项目完工进度支付、严禁提前支付。违反规定而造成学院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支付程序

第十八条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1)使用财政直接支付额度时,用款单位应按照批复的预算和用款计划,提前20天提出直接支付申请,并附有关支付凭证报财务处。

支付凭证包括:项目立项批复资料、项目所在年度的部门预算批复、支付申请的情况说明、购货合同、工程建设合同或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及票证、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文件资料。支付预付工程款,需提供预付工程款支付凭证、工程进度款审批单;支付工程结算款,需提供工程价款结算单及工程款支付证书;支付设备、材料款,需提供设备、材料采购清单、票据等。

2)经财务处初审后,按规定填写《省级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连同支付凭证以网上审批的形式依次报财政厅、教育厅逐级审批。

3)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经财政厅批准后,根据财政厅发出的清算与支付指令,代理银行直接将款项支付到用款单位或收款人。学院根据银行办理支付后出具的通知单进行账务处理。

4)财政直接支付原则上每月申请一次。执行国库直接支付的项目和金额由上级主管部门每年核定。

第十九条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使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用款单位应在批复的用款计划额度内,按规定的经费用途及会计核算的有关要求,填写借款单或报销单,并填写正确的支付指令,附有关支付凭证,在财务部办理资金支付业务。其中:

1)支付设备、材料采购价款,需提供采购清单和票据,金额达到相应规定的,应按规定提供招标采购资料、供货合同、外贸代理合同等,设备到账报销付款时,还应提供验收单。

2)支付工程款,需提供项目立项资料、工程进度资料、工程结算单和票据,金额达到相应规定的,应按规定提供招标采购资料、工程合同,工程完工结算时,还应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和工程审计决定等资料。

第六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 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财务处结合学院内部核算的需要,在核算体系中设置“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等会计科目,归集国库集中支付相关会计业务。

第二十一条 对于涉及“零余额账户”收入、支出和年底余额上缴的账务处理,应严格按财政厅、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正确使用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不得跨类、款、项使用零余额账户资金。

第二十二条 建立“零余额账户”对账制度,专人负责定期、及时与教育厅、财政厅及银行对账。

第七章 资金归垫

第二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在财政授权用款额度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下达之前,申请使用本单位资金先行垫付:

1)经国务院批准并限时开工的基建投资项目支出。

2)基建投资项目的前期费用。

3)重大紧急突发事项支出。

4)其他按规定允许垫付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在资金垫付前,应将拟垫付的事项、原因等情况报财务处,财务处根据学院统一安排按规定上报教育厅,待教育厅批复后通知各申请单位办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收到已垫付资金项目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后,可提出资金归还申请,并提供相关批复、合同、发票及银行结算证明等资料办理还款结算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务处

O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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