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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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船院财字[2016]2号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银行账户管理,维护学院经济秩序,确保学院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财政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银[2012]132号)等规章制度和学院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及学院非独立法人单位因特殊原因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履行审批、备案手续。银行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第四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分管财务院领导及财务处负责人对学院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二章 账户的设置及开立

第五条 学院开立的银行账户根据国家规定分为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基本户)、工资代发户账户、实有资金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六条 根据学院实际工作需要,根据《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财政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银[2012]132号)文件要求,开立核准类银行账户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确定开户银行:(1)属于招标范围内的,应采取招投标方式;(2)根据“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结果要在本单位内部公示,接受监督,并按以下程序办理开户审批手续:

1)《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应包含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内容;

2)《省级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电子文档);

3)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及其他要说明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学院在收到财政厅签发的《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15个工作日内,到相关银行办理开立账户手续。

第八条 开立银行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电子文档),报送财政厅和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 为集中学院财力,规范管理,如无特殊原因,学院非独立法人单位不得在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条 财务处应规范银行账户的管理,根据学院实际需要开立银行账户,保证学院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防范和规避金融风险。原则上不得多头开户。

第三章 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

第十一条 学院发生下列变更事项,应按规定及时填写《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电子文档),报送财政厅和教育厅备案。

1)学院名称变更,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2)学院法人、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3)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名称或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第十二条 学院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确因学院管理需要变更开户银行、账户性质、用途等,应按规定将原账户撤销,重新办理开户的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学院银行账户使用期满必须销户。销户后应按规定及时填写《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电子文档),报送财政厅和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 除特殊用途账户外,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的银行账户,应办理销户,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备案。

第十五条 经批准开立的有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账户,确需延长账户使用期的,应提前提出申请并按本办法规定的银行账户开立程序报批。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院不得在多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多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银行账户给校内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得开具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公款私存。

第十七条 财务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学院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设置银行日记账,及时与银行对账,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十八条 学院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银行账户年检。每年初根据财政厅要求,财务处对截止上年12月31日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进行清理核查,并填写《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报送财政厅办理年检。

第十九条 财务处主要负责人为学院银行账户管理责任人,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检查、监督各个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按规定处理,必要时报院长处理。

第二十条 学院银行账户发生重大变动或重要事项时(如银行账户被冻结或资金被划走),财务处应及时上报学院领导,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资金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财务处

O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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