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武船院发〔2016〕35号 签发人:魏少峰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及湖北省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结合学院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包括中央专项资金、省级专项资金、其他单位投入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及预算执行,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提交财务处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预算一经审定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对外投资、捐赠赞助等支出。
第五条 专用资金通过项目设置进行专项核算、专账管理,同时纳入学院的总收支,统一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按照项目预算执行,开支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专项资金的开支全过程应精打细算,厉行节约,不断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七条 专项资金开支中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政策执行。未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凡使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及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学院的国有资产,应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办理验收、登记入账等手续,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
第九条 所有与专项资金有关的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员等都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并按照学院财务管理规定办理资金使用支出等报销手续,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条 实行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制。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对建设内容和预期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提交项目绩效报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相悖,以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7月7日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6年7月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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