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武船院发〔2016〕39号 签发人:魏少峰![](/__local/F/01/39/69C962BDA5A95F9005E2015CB0C_47001571_BF3EF.png)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院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中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循依法依规、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对合同实行统一指导监督、分类管理、归口实施、各负其责的制度。
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与归口
第五条 合同主要有办学、科研、产业、基建、招投标、社会服务、经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国际交流、劳动人事、后勤保障等类别,依据合同性质和内容分别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 合同内容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归口部门的业务或职能的,根据合同性质或主要条款确定合同归口部门;不能确定的,由所涉归口部门协商解决;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的,由学院办公会决定。
第七条 为规范合同格式,各职能部门应分类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并报院长办公室和监审处审核和备案。
第八条 监审处统一管理、监督学院合同事务。各职能部门对职能范围内所涉合同事务进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并确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
第九条 学院各单位和职能部门未经授权不得对外签订合同。确需签订的,由职能部门进行审查,并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订。分管院领导认为合同内容涉及学院重大利益的,应提交学院办公会议审定后签订。
第十条 学院分类刻制合同专用章,由相应职能部门专人负责管理,在学院授权范围内使用。
第十一条监审处依据学院有关规定对合同进行审核。
第三章 合同的审查与复查
第十二条 合同拟订前,职能部门应从维护学院权益出发对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在对合作事项的可行性和合法性进行必要论证后,开展合同文本起草工作。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前,职能部门应就以下方面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
(一)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合作事项是否有利于学院发展;
(三)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可行;
(四)合同必要条款是否完备。
第十四条 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审查后的合同文本签署意见。合同内容涉及到几个职能部门的,须由相关职能部门会签。涉及学院重大利益的合同应送监审处进行复查,然后再提交学院办公会决定。
第十五条 对需进行复查的合同,送审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同当事人资质的说明或证明;
(二)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涉外合同须提供中文文本;
(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关于合同文本的意见;
(四)合同可行性及风险的论证或说明;
(五)其它材料。
对不提供上述材料的,学院相关部门不予复查。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
第十六条 除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署合同外,学院授权各归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其他人为代理人的,应当有特别规定或者由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合同时不得超越和滥用代理权。未经授权的院内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归口部门、监审处、履行合同的校内单位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并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涉及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分歧,归口部门不能决定的,应当报经分管院领导批示后签订。必要时,应当联系学院法律顾问或者有关专业人员给予帮助。
第十九条 归口部门如认为合同涉及学院重大利益,内容复杂的,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并提交学院办公会议决定。必要时,应当联系学院法律顾问或者有关专业人员给予帮助。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和保护
第二十条 合同一经签订,归口部门应当跟踪合同的履行情况,监督履行合同的校内单位和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相关部门给予配合,确保合同得到全面履行。
第二十一条 归口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履行合同的校内单位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归口部门报告。合同对方当事人出现预期违约或者已经违约情形的,归口部门应当及时向分管院领导书面报告,采取必要的措施,将可能产生的损失降至最低。
第二十二条 当合同履行出现纠纷时,归口部门、具体合同履行单位应当依法维护学院合法权益,并将处理结果报告院领导。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归口部门应当及时向院领导报告,经学院法定代表人授权后,代表学院应诉。履行合同的校内单位应当配合,不得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涉及学院重大利益的,应当由诉讼代理人向院领导报告,经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校内单位和个人在对外签订合同中,应当遵守本办法,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学院利益。因渎职、失职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学院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单位和当事人责任;给学院造成损失的,追究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送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授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超越代理权限或滥用代理权的;
(三)与合同对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学院利益的;
(四)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未尽执行义务,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致使学院利益受到损失的;
(五)利用学院合同谋取私利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
(六)不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或者擅自放弃权利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纪律,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给学院造成损失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立法制工作部门后,该部门也需参与合同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监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7月21日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6年7月2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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