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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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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本着依法治校的原则,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被学院录取、在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院对其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违纪处分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章申诉处理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院长办公室、监察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保卫处、后勤服务集团、二级学院的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其中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各不少于1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长办公室,由院长办公室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学生的申诉请求;

(二)组织有关人员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听取受处分或处理学生的申诉;

(三)作出复查结论。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申诉人、被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申诉学生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处理学生申诉,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诉人应当符合第二条的规定;

(二)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申诉事项符合第三条的规定。

第十条 申诉人应当在接到学院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从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限以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提起申诉的,申请期限自障碍因素消除次日起计算。

申诉人委托他人代为提交申诉书或委托他人代为进行申诉的,还应当出具由申诉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

第十一条 学生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应采取书面形式,同时附上处分或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学号、班级号、联系方式等;

(二)申诉的具体要求与主要事实和理由;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的签名;委托代为申诉的,申诉书中应当同时写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及签名(或盖章)。

申诉书需一式两份,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对申诉申请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申诉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予受理,并向申诉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二)申诉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

1、超过申请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2、接到复查结论后,以同样理由对同一事件再次提出申诉的;

3、已经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或者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三)申诉书在内容上有欠缺的,通知申诉人在3日内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提起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申诉进行复查,主要采用书面审查、询问和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

第十四条复查结论作出之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诉的,申诉处理程序终止。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后,对学院作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建议学院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建议学院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和权限的,建议学院重新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日内作出复查结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查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诉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七条 召开申诉复议会时,至少有五分之四以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出席,其中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各不得少于1人。申诉复查结论,必须获得出席会议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八条申诉复查结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送达申诉人或其委托人,以及作出处分(处理)决定的主办职能部门(单位)。

第十九条 申诉复查结论对开除学籍处分和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等作出改变建议的,由作出处分(处理)决定的主办职能部门(单位)提交院长办公会复议;对留校察看、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作出改变建议的,由作出处分(处理)决定的主办职能部门(单位)提交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复议。

第二十条 申诉人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或学院的重新研究的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结论或决定次日起15 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在学院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申诉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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