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医保及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2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已参加大学生医保的学院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院大学生医保管理办公室负责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组织实施工作。主任由学工处处长兼任,副主任由卫生所所长、财务处副处长兼任,成员包括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图书信息中心副主任、学工处副处长及资助管理干事。
第四条 学院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学工处负责大学生医保政策的宣传、贯彻、落实;负责大学生医保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负责大学生医保各相关部门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大学生基本信息的录入、上传、参保登记,并将每年的大学生参保基本信息备份存档;负责大学生门诊重症的申报、住院大学生手工报销资料的报送;负责核对学生门诊报销有关材料。
卫生所负责并协同相关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开展大学生医保普通门诊的医疗工作;协助做好大学生医保政策的宣传、贯彻、落实;参与大学生医保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解答大学生有关医保政策的疑问,指导患病大学生合理就医。
财务处负责大学生参保收费;负责查收社保经办机构拨付的大学生医保普通门诊资金,并负责经费的建账、结算、管理等工作;负责大学生住院报销款的接收及发放;负责相关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大学生医保普通门诊发票的印制、发放、收回和保管;对相关门诊统筹医疗机构的收费进行指导和监管,并做好结算工作;负责办理学生门诊医药费的手工报销。
二级学院负责大学生医保政策的宣传、贯彻;负责学生门诊医药费手工报销有关审核工作;协助学工处做好大学生医保门诊重症的申报,住院费人工报销资料的收集上报等工作。
图书信息中心负责大学生医保个人账户系统的建设与维护,协助有关门诊统筹医疗机构解决系统使用问题。
第五条 建立学院大学生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资金,设立专账,专款专用。大学生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资金主要由武汉市社保经办机构拨付的普通门诊资金、往年结余资金及学院补贴构成。
第六条 设立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个人账户,按每生每保险年度(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400元的标准限额使用。每年12月31日为该保险年度普通门诊统筹资金结算截止时间。在新保险年度开始时,无论个人账户中是否有余额均自动清零,按限额标准上帐后开始新保险年度的使用。
第七条 大学生普通门诊应当在学院实施门诊统筹的医疗机构就医。学院指定院卫生所、月湖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武汉市汉阳医院、武汉市普爱医院、湖北省中山医院为我院大学生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其中,到院卫生所就诊的,学生持本人校园卡就诊,其医药费按80%比例报销,报销部分直接从门诊个人账户中扣除;到汉阳医院、普爱医院、中山医院、月湖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的,学生自行垫付医疗费,开据医药费收据,每学期末由大学生医保办集中办理手工报销手续,其医药费按70%比例报销。
第八条 集中办理手工报销的基本程序与规定。
1.每学期结束前三周,大学生医保办发布门诊报销通知,学生收到通知后,将医药费发票原件(背面要有学生本人签字)及清单(按医保分类打印,没有清单的发票一律拒收)交给大学生医保办。
2.大学生医保办根据院卫生所的指导意见审核医药费发票及清单,剔除超过医保范围、不予报销的部分,确定可报销金额。
3.院医保办审定签章后,提交财务处;
4.财务处及时办理报帐手续,按普通门诊限额确定报销金额,完成报销款打帐工作。
第九条 申请单独报销的规定。
1.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的应自付的医药费,可申请单独报销,从大学生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资金支出。报销额度不受标准限额限制,由大学生医保管理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2.有经济困难的学生,经向二级学院学工办申请同意,持本人校园卡、医药费发票及清单,参照集中报销的审核要求,可以单独办理报销手续,报销额度计人门诊个人帐户。
第十条 大学生医保普通门诊报销范围按照武汉市居民医保报销范围执行。
第十一条 大学生门诊重症疾病医疗、住院医疗的政策待遇和具体操作办法,按照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要求执行和办理。学生持身份证即可在武汉市医保定点医院就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大学生医保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