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用管理办法(修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4〕30号)及学院《关于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武船院党发〔2015〕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转换用人机制,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增强工作活力,特修订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用管理办法。
一、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原则
1. 专业技术职务聘用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相配套,强化岗位聘任与管理,增强岗位意识。
2.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建立“按需设岗、按岗聘任、竞争择优、优胜劣汰”的动态聘用管理机制。
3.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实行评聘分开和分类管理,全面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4.建立和完善工作考核制度,做到考核内容与岗位实际需要相符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使考核结果成为续聘、高聘、低聘和解聘的依据。
二、专业技术职务聘用条件
专业技术职务的聘用须满足所聘岗位的基本聘用条件,并具备相应职务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同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专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用条件
教授(含正高职)职务 |
副教授(含副高职)职务 |
讲师(含中职)职务 |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上一聘期没有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上一聘期没有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上一聘期没有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
2.自觉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师德规定,认真执行学院《教书育人条例》,上一聘期中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上一聘期的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 |
2.自觉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师德规定,认真执行学院《教书育人条例》,上一聘期中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上一聘期的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 |
2.自觉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师德规定,认真执行学院《教书育人条例》,上一聘期中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上一聘期的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 |
3.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上一聘期有1/2学期教学工作质量评价排名位于全院任课教师前60%。 |
3.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上一聘期有1/2学期教学工作质量评价排名位于全院任课教师前80%。 |
3.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上一聘期有1/2学期教学工作质量评价排名位于全院任课教师前90%。 |
4.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上一聘期完成规定的教科研工作量。 |
4.有坚实的专业理论基础,上一聘期完成规定的教科研工作量。 |
4.有较强的专业理论基础,上一聘期完成规定的教科研工作量。 |
5.主持学院专业研究、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工作。 |
5.承担学院专业研究、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任务。 |
5.参与学院专业研究、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工作。 |
6.承担青年教师培训任务,按要求定期为本院师生员工开办教育和专业讲座。 |
6.承担指导青年教师任务。 |
6.参与指导青年教师工作。 |
(二)非专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用条件
正高级职务 |
副高级职务 |
中级职务 |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上一聘期没有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上一聘期没有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上一聘期没有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上一聘期中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上一聘期的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 |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上一聘期中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上一聘期的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 |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上一聘期中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上一聘期的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 |
3.能够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上一聘期没有因工作失误、失职而造成直接损失。 |
3.能够较好完成工作任务,上一聘期没有因工作失误、失职而造成严重损失。 |
3.能够认真完成工作任务,上一聘期没有因工作失误、失职而造成重大损失。 |
4.深入研究与业务相关的政策及理论,在上一聘期,完成规定的教科研工作量。 |
4.全面掌握与业务相关的政策及理论,在上一聘期,完成规定的教科研工作量。 |
4.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政策及业务,在上一聘期,完成规定的教科研工作量。 |
5.具有工作改革创新精神,在上一聘期至少提出三项改革、创新或工作合理化建议。 |
5.具有工作改革创新精神,在上一聘期至少提出二项改革、创新或工作合理化建议。 |
5.具有工作改革创新精神,在上一聘期至少提出一项改革、创新或工作合理化建议。 |
6.承担学院业务培训任务,定期开办业务知识及理论教育讲座。 |
6.积极参与全员育人工作,定期开办业务知识及理论教育讲座。 |
6.积极参与全员育人工作,完成学院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
三、专业技术职务聘用管理规定
1.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册在岗属事业编制的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用与学院全员聘用相结合,原则上每三年签订一次聘用合同。
2. 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评聘分开,专业技术职务的聘用原则上以上一聘期的考核结果为基本依据。
(1)在聘期中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结合各单位(部门)定编定岗情况,在职数范围内按程序进行聘用,并对聘用合同做相应变更。聘期中新聘高一职务时间不满一个聘期的,不纳入下一聘期低职高聘范围,聘期考核不符合正常聘用条件的实行高职低聘。
(2)聘用在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级别上的人员,在聘期内可参加本职务级别内岗位等级的竞聘。
(3)在聘期中专业技术职务或岗位等级聘用发生变化的,从聘用起始时间的次月起按新聘职务(岗位等级)进行考核。
3. 依据上一聘期的考核结果,对达到聘用条件要求的人员可正常竞聘相应的岗位职务;对于不完全具备聘用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新聘期内实行高职低聘;对于具备低职高聘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新聘期内实行低职高聘,且不占用高一职务(岗位等级)数指标。专业技术人员新聘期内的高职低聘、低职高聘实行动态管理。
4.专业技术职务的低职高聘:实行低职高聘的人员范围为专任教师(含兼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低职高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基本条件: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模范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师德规定,上一聘期没有受到党政处分,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达到高一职务聘用条件的基本要求。
(2)班主任条件:上一聘期中具有一年班主任经历(或视同班主任经历)或辅导员经历。
(3)教学工作质量条件:
上一聘期已正常聘用在教授(含正高职)岗位上,且上一聘期内有四个学期的教学工作质量评价排名位于全院任课教师前3%的任课教师;
上一聘期已正常聘用在副教授(含副高职)岗位上,且上一聘期内有四个学期的教学工作质量评价排名位于全院任课教师前5%的任课教师;
上一聘期已正常聘用在讲师(含中职)岗位上,且上一聘期内有四个学期的教学工作质量评价排名位于全院任课教师前20%的任课教师;
上一聘期已正常聘用在助教(含助理级)岗位上,且上一聘期内有四个学期的教学工作质量评价排名位于全院任课教师前35%的任课教师。
(4)科研条件:达到高一岗位等级科研工作量要求。
5.专业技术职务的高职低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聘期应高职低聘:
(1)上一聘期中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2)上一聘期中存在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师德规定、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
(3)上一聘期中有三次及以上教学事故的;
(4)上一聘期中的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考核等次的(此种情形低聘的按学院其他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5)上一聘期中的教学工作质量评价没有达到规定的排名要求的;
(6)上一聘期中没有完成规定的教科研工作量的;
6.专业技术职务低职高聘、高职低聘的动态管理:
(1)聘期内低职高聘的动态管理。
低职高聘的任课教师,只在任课学期实行低职高聘。以任课学期教学工作质量全院排名作为下一任课学期岗位职务聘用的依据。达到高聘岗位职务要求的下一任课学期高聘,未达到的下一任课学期聘原岗位职务。
(2)聘期内高职低聘的动态管理。
因科研工作量未达到要求的,在新聘期补齐上一聘期科研工作量后,下一学期聘原岗位等级。补齐的科研工作量不计入新聘期工作量。
因教学工作质量全院排名未达到原岗位职务聘用要求的,以每学期教学工作质量全院排名作为下一学期岗位职务聘用的依据。达到原岗位职务要求的下学期聘原岗位等级,未达到的下一学期继续低聘。
7.专业技术职务低职高聘、高职低聘的绩效工资管理:
(1)新聘期内对实行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仍保留原聘职务岗位等级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2)对于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新聘期的第一学期其绩效工资按高一岗位等级(或低一岗位等级)确定、其超课时津贴按高一职务等级(或低一职务等级)标准计发(其中,原聘正高岗位上又高聘的,超课时津贴仍按教授标准执行);聘期内的其他学期以学期为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按新聘职务享受相应的绩效工资和超课时津贴标准。
8. 根据《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专兼职辅导员、兼职班主任工作任务及工作量计算管理办法(试行)》(武船院发〔2015〕11号),班主任经历(或视同班主任经历)及辅导员经历认定由学校相关部门进行确认。
9.非专任教师承担的教学任务,接受教学评价及考核管理,其所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需经过部门、学院两级审议认可。
10.接收和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一年后纳入本办法管理,与学院签订的聘用合同继续有效。
11. 经个人申请、学校同意而离岗创办科技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所签协议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鄂政发〔2013〕6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四、附则
1.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2015年6月4 日讨论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原《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用管理办法(试行)》(武船院发〔2004〕32号)、《武汉船院专业技术职务高职低聘、低职高聘人员聘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武船院发〔2008〕12号)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二○一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