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及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加快建成一支师德高尚、技艺精湛、专兼结合、充满活力的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双师型”教师是指同时具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教师。
第三条“双师型”教师认定的主要对象是在岗的专业课教师(含实训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过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也可以申请认定。
第四条“双师型”教师设置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层级。
第五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遵循“资格准入,多元培养,考核激励,动态更新”的原则。
第六条学院成立“双师型”教师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专家评议委员会由7-9人组成,负责学院“双师型”教师的评议、推荐、认定等工作。学院分管教师发展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专家评议委员会主任,成员为教师发展中心、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工作处、质量管理处、校企合作交流处、工会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学院或行业企业相关专家。专家评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落实有关具体工作,教师发展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章资格认定
第七条申请认定各层级“双师型”教师,必须满足基本条件,同时还应满足各层级“双师型”教师相应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2.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3.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4.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5.上一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二)各层级“双师型”教师条件
1.初级“双师型”教师
(1)从事高校教育教学工作满1年,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有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教材、完成教学研究成果或校级及以上质量工程项目等代表性成果1项。
(3)具有累计3年以上相关企业工作经历或近5年有累计不少于6个月在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经验;或参与横向课题等社会服务项目;或获得国家授权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或获得相关的初级及以上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具有相应的能力水平。
2.中级“双师型”教师
需满足下列条件(1)(2)(3)或满足下列条件(1)(2)(4):
(1)从事高校教育教学工作满1年,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技术革新的能力,有主持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教材、完成教学研究成果或校级及以上质量工程项目等代表性成果1项;或有参与发表、出版的学术论文、著作、教材、完成教学研究成果或校级及以上质量工程项目等代表性成果2项;或本人(或指导学生)获得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奖励1项。
(3)具有累计3年以上相关企业工作经历或近5年有累计不少于6个月在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经验;或主持横向课题等社会服务项目1项或参与横向课题等社会服务项目(到账经费)5万元以上;或主持获得国家授权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项;或参与获得国家授权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或获得相关的中级及以上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具有相应的能力水平。
(4)参与省级及以上专业、课程、团队、基地等质量工程项目;或参与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重要奖项。
3.高级“双师型”教师
需满足下面条件(1)(2)(3)或满足下面条件(1)(2)(4):
(1)从事高校教育教学工作满2年,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实践教学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有主持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教材、完成教学研究成果或校级及以上质量工程项目等代表性成果2项;或有参与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教材、完成教学研究成果或校级及以上质量工程项目等代表性成果3项;或本人主持获得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奖励1项;或本人参与(或指导学生)获得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奖励1项。
(3)具有丰富的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满足以下条件①、②、③之一:①具有累计3年以上相关的企业工作经历或近5年中有累计不少于6个月在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经验,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主持横向课题等社会服务项目(到账经费)5万元以上;或参与横向课题等社会服务项目(到账经费)10万元以上;或主持获得国家授权专利1项;或参与(排序前3)获得国家授权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或获得相关的高级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相应的能力水平;②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③获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获得省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称号、担任科技副总等职务;或主持省级专业、课程、团队、基地等质量工程项目;或参与(排序前3)国家级专业、课程、团队、基地等质量工程项目;或参与(排序前8)获得省级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重要奖项;或参与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重要奖项;或本人(或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一类赛项获得一等奖以上或国家级一类赛项二等奖以上。
第八条“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由学院“双师型”教师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1.个人申请。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双师型”教师认定申请表》(见附表1),同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验证原件交复印件)至所在教学单位;
2.初审。各教学单位对申请人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并签署意见;
3.审查。学院“双师型”教师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
4.评审。学院“双师型”教师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确定拟认定人员名单;
5.公示。学院“双师型”教师队伍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公示拟认定人员名单;
6.发文公布。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后报学院审定,正式发文公布。
第三章考核管理
第九条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衡量“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的第一标准,强化对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的考察,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双师型”教师认定,已认定的予以撤销。
第十条实行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高于同级别非“双师型”教师岗位。
第十一条学院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学院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经认定的“双师型”教师,资格有效期为5年,到期报学院“双师型”教师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审定后有效期顺延5年,以此类推。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双师型”教师认定及管理办法(暂行)》(武船院发〔2021〕16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的具体解释工作由教师发展中心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