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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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武船院发〔2017〕4号签发人:魏少峰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激发科技创新和服务社会经济的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提升社会服务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的意见》(鄂政发〔2015〕66号)、《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自然科学应用研发及成果转化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15〕104号)、《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1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院在职在岗人员以学院名义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是指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承接的非财政拨款经费性质的科研项目,主要来自于国(境)内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委托方)的各类

等。

第三条学院科研人员开展横向科研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国家技术标准规范,严守国家及行业技术秘密。不得影响其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学院、项目基层管理单位两级管理体制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科研处、财务处、项目基层管理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负责项目的承接,负责按相关要求和项目研究实际编制并执行项目经费预算;负责预开票据款项的催收,对项目的申报、执行、经费使用、结题验收、成果鉴定与推广等具体环节与过程全面负责。负责按照规定缴纳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学院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对项目经费的来源、类别、经费性质和自主使用经费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六条科研处主要职责:代表学校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审核登记、代表学校签订合同、组织结题及归档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负责提供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所需的文书;组织成果鉴定和成果申报工作;负责政策咨询与指导;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纠纷。

第七条财务处主要职责:负责项目经费的到账通知、经费划拨、借开票据、相关税费代扣代缴;负责代理记账公司的选聘与监管工作或受托承担代理记账工作。

第八条项目基层管理单位主要职责:负责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的诚信管理,负责本单位横向科研项目的立项申请和合同初审

保障,督促项目负责人按项目合同开展工作。

第三章立项与合同管理第九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由三方合同和补充合同组成。三方合同由委托方、项目负责人、经学院授权的科研处共同签

订;补充合同由项目负责人与经学院授权的科研处签订。第十条三方合同的拟订:(一)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类别的项

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标准示范文本拟订。

(二)其他类别的横向科研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各方单位信息、项目名称、研究目标与计划、完成时间、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与收益分配、经费来源构成、经费预算、合同主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三)涉密的横向科研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拟订保密条款。

第十二条项目基层管理单位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三方合同初稿和《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审查登记表》进行审核,从研究内容、成员组成及诚信、进度安排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签署立项意见,报科研处作为合同签订的依据。

第十一条三方合同的签订。一般项目合同,由科研处依据项目基层管理单位的立项意见对三方合同进行审定,并代表学院签订合同。

涉及学院重大利益的项目合同,除科研处依据项目基层管理单位的立项意见对三方合同进行审定外,由学校法律顾问审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科研处代表学院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即视为项目立项,科研处将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列入学院科研计划,纳入科研统计和科研管理。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合同的直接责任。合同需要变

更或终止时,须征得科研处同意,由合同各方共同协商,并签订变更或终止合同的协议,其协议(合同)按本细则管理。由于研发团队原因导致的合同违约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三条补充合同按照《横向科研项目补充合同》格式拟订。补充合同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代理记账机构名称、项目经费预算、指定收款账户等。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来款确认。项目经费到达学院银行账户后,财务处通知项目负责人到财务处确认到账,开具票据,代扣代缴税款。符合技术合同免税条件的科研项目,科研处协助项目负责人向武汉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免税认定登记手续。需预开发票的,项目负责人提交预开发票申请,经审核后财务处开具票据,税款挂项目负责人个人借款。

第十五条管理费收取。学院按实际到账经费的 5%提取管理费;管理费用于促进学院科技发展。

收取的管理费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纳入预算管理。将管理费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以外的其余到账项目经费记为暂存款,按照科研项目进度拨付研发团队指定账户,冲减暂存款

第十六条经费拨付。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进展和经费预算向科研处提交《横向科研项目自主使用的项目经费请款报告》,经科研处审核批准,财务处按照项目补充合同约定的项目负责人个人账户拨付项目经费。原则上第一次拨款不得超过实际到账金额的 50%;前一次拨付经费使用达 80%以上并办理代理记账且提供经费执行情况报告后,方可再次申请拨付经费。每次请款金额最高 10万元封顶(大型仪器设备购置或项目协作按合同约定办理)。

保证金;在项目团队完成项目结题验收、将相关档案按学校要求归档并提出结余经费使用方案后再行拨付。

第十八条代理记账。学院根据《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研发团队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规〔2015〕7号)相关规定聘请社会代理记账机构或安排财务处提供代理记账服务。

代理记账必须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相关税务法律政策。

第十九条学院在财务处设立代理记账窗口,提供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代理记账服务。代理记账时,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要求或预算名目,提供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费用报销汇总表等资料,由经手人、证明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由代理记账审核记账。属发放劳务费的,需按照相关规定缴税。

第二十条结余经费的处理。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结题后提出项目结余经费使用方案报科研处备案。项目结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自主使用,学院鼓励项目负责人用结余经费进行后续或自主项目研发;鼓励用结余经费捐赠学院或学生;鼓励与多方合作进行科技成果推广转化。

第二十一条项目结题、确认完成所有工作后,即清理帐目。科研处与财务处有权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资源(资产)管理。研发团队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采购固定资产的,由项目负责人自行组织实施,不纳入政府采购。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归研发团队所有。鼓励研发团队将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捐赠给学院,学院组织专业评估公司对资产进行评估,视资产状况予以奖励。

学院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按成本据实结算。

第二十三条项目完成后项目结题验收应填写《横向科研项目结题报告书》并由委托方签署同意结题意见(可另附书面意见);与委托方约定有具体结题要求的还应按合同约定办理手续。有需要时应申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鉴定验收。

第二十四条未能如期完成或结题验收未通过的横向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另行商定项目结题事宜,并签订补充协议(合同),其合同按本细则管理。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题或延期手续的,学院将冻结其项目经费。

研发失败且委托方要求退还项目经费的。由学院组织第三方对相关的支出内容进行审核。第三方认定为合同规定的科研项目支出或不可抗原因造成的支出,由学院负责归还委托方;第三方认定与科研无关的支出,由研发团队归还给学院,学院再归还给委托方。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项目执行期间,委托方与项目负责人达成项目终止意见,并要求退回项目未拨付经费的项目,由委托方与项目负责人双方协商提出终止申请,经科研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终止撤项手续。

第二十六条结题与档案管理。项目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在2个月内负责或协助整理上交技术档案、项目过程管理资料原件、项目经费代理记账全套财务资料原件,在科研处资料验收合格后,方可拨付预留经费,确认项目结题。科研处将上述资料分类整理后移交学院档案室保存管理。

第二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学院要求配合做好项目评估和绩效评价工作,委托方有检查或绩效评价要求的,按委托方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横向科研项目到账经费以及捐赠学院资产价值和所获得的专利、获奖以及发表论文等,根据《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计算科研工作量。

第二十九条学院对横向项目纳入年度工作成果奖励,根据项目绩效考核情况给予相应奖励(最高奖励可达到项目到帐经费的10%)。

第三十条职称评审时,科研项目经费累计达到一定数额给予相应档次工作业绩认定;主持研发的技术在企业实现转化和产业化的技术转让成交额,等同于项目经费。对发明专利或成果转化应用成效突出的,可降低或免去相应论文要求。技术转移、科研成果转化贡献突出的,可破格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十一条对违背学术道德、违反项目管理规定和因主观因素导致未按时完成合同或合同完成较差,或未经学院同意,将整个项目委托第三方承担,造成恶劣影响者,学院对项目负责人进行以下处理:

(一)冻结科研项目经费;

(二)取消项目负责人的科研项目申请资格;

(三)经济责任和赔偿由项目负责人全部承担,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对项目执行中存在弄虚作假、偷逃税费等违法行为的项目负责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未经学院授权,擅自以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名义对外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学院将取消当事人申报科研项目、成果报奖的资格,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后果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和法律给予追究。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武船院发[2015]42号)同时废止。学院此前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本细则发布前已结题的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可以重新编制预算后按本细则执行;本细则发布前在研的横向科研项目,可以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编制预算后按本细则执行。对特聘教授、客座教授以学院名义承担的横向课题项目,可以执行本细则。

第三十五条学院按年度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已经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并备案,科研处、财务处和项目基层管理单位负责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宣传解释。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2017年 3月 3日印发

发电子文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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