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往来款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15
浏览次数: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武船院发〔2017〕14号签发人:魏少峰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往来款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学院资金的流动和安全,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种往来款项的管理。

第三条往来款项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以及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以下简称为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学院对单位及个人的一种债权,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以下简称为应付及预收款项)是学院对单位及个人的一种债务。

第四条学院各单位(部门)及个人要按照国家及学院的规定,

及时办理往来款项财务结算手续,不得无故、长期拖欠或占用学院资金。

第五条学院财务处及财会人员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往来款项的管理,及时催收、催缴,定期对往来款项进行清理,按照规定程序核销坏账,避免学院资金损失和会计信息失真。

第二章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

第六条应收账款是指学院开展经营活动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等而应收取的款项。预付账款是指学院按照购货、劳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其他应收款是学院除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

第七条学院财务处应加强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日常管理,根据《高等学院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和管理的实际需要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每半年进行一次清理,并及时通知和监督相关单位(部门)收回和办理结算手续。

第八条各单位(部门)应根据合同和协议对应收账款进行催收,明确催收责任人,对逾期没有收回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因个人原因造成应收账款无法收回而给学院带来经济损失的,应由相关责任人全部或部分赔偿损失。

第九条预付账款应凭合同或协议付款,凡未签订有效合同或协议的,财务处应拒绝付款。各单位(部门)应在货物到货、劳务提供完成、工程完工后及时从提供单位取得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票据,并办理相应审批、资产或工程验收、审计等程序后到账务部门办理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及时办理结账手续的,财务处应

拒绝支付该单位同类性质的预付款项和暂停预付账款所属项目用款,情节严重的,财务处可暂停该单位(部门)公用经费用款,直到到期预付账款结账完毕。

第十条严格执行《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使用及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小额商品服务支出(见《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结算方式支付目录》),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办公费、公务招待费、公务用车维护费等强制性支付项目,必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不予借款。

预借款项时,应列明所借款项用途,并区分经费类别按照学院相关管理规定确定的管理权限审批后办理。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及时核销所借款项,不得无故拖欠和占用学院资金。各单位(部门)应严格执行一事一借、前清后借的原则。每一事项应单独办理借款手续,不得将多项事由合在一起办理借款手续;前款未清,又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再次借款。

其他应收款项被无故长期占用的,参照以上措施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各单位(部门)应收及预付款项实际经办人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办理结账手续负直接责任,单位(部门)相关负责人负监管责任。

财务处每年度末决算时要及时清理应收及预付款项,发催还借款通知书。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或报账冲销借款手续的,借款人要写明详细原因并列示出具体的费用明细及还款计划,由经办人及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方可暂缓处理。

对未能按期办理报账冲销借款和归还借款,且未能说明原因及

还款计划者,学院财务处与借款人协商确定扣款计划,从协商确定的次月开始每月从借款人的工资中扣款归还其所欠款项,直至还清其所有借款为止。

第十二条财务处在按学院规定程序办理调出人员、留学人员、毕业学生等的离校手续时,应对其在校期间的借款进行清查。如发现存在未核销暂借款的,应督促其核销后方能为其办理离校手续。对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如存在上述情况,财务处要积极催办,限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管理

第十三条应付账款是指学院因购买材料、物资等应付的偿还期限在 1年以内(含 1年)的款项。预收账款是指学院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预收的款项。其他应付款是指学院除应缴税费、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之外的其他各项偿还或结算期限在 1年内(含 1年)的应付及暂收款项,如保证金、学费暂存、科研经费暂存等。

第十四条财务处应加强对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管理,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要求和学院管理的需要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派专人定期进行分类清理。

对于学费类暂收款已查明学生信息及用途的,财务处应及时进行转账并做收入账务处理,同时通知二级学院领取学生缴款收据。

对于科研类暂收款,有明确信息的款项,应督促相关人员及时办理科研经费上账手续;对于长期无人认领的款项,应联系付款单

位,确认款项用途及联系人,及时通知校内相关单位(部门)和个

人,尽快办理上账手续。收取保证金应凭合同和协议办理,并开具相应的单据,到期凭相关单位有效证明材料和财务处开具的单据办理结账手续。其他应付及预收款项参照科研类暂收款的处理办法进行管理。第四章往来款项的核销

第十五条应加强对债权、债务等往来款项的统一管理,建立定期清查、确认机制,防止单位资金被挪用和违规运作,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十六条财务处应在年度财务分析报告中对账龄在 1年以上的往来款项进行专门陈述,说明宕账形成的时间和原因,交代催收催缴及其落实情况,提出对往来款项的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可确认为坏账。对已确认为坏账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不得长期挂账,应按相应规定核销,并确认为学院支出。

对长期无法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确需进行核销处理的,应由相关责任人递交申请坏账核销的书面报告,经财务处核准后,报审计处(或会计师事务所)审查出具审计报告,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第十八条由于单位(部门)或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不得确认为坏账,要追究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要求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未经学院批准,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将应收及预付款项确认为坏账,不得自行核销。

第二十条已确认为坏账并已核销的应收及暂付款,学院仍然保持追索权,有关单位(部门)要予以协助,特别是对方已核销的大金额坏账,一旦有重新收回的可能,应积极追索。

第二十一条对超过 3年以上长期挂账的应付及预收款项,学院应及时进行清理,确属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的,应进行核销,并确认为学院收入。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