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学院或武汉船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依据《武汉船院学生管理规定》和《武汉船院学籍管理规定》制定。
第二条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包括上课(实验、实习、实训、军训、自习)、集体活动(班会、团组织生活等)、晨读晨练、夜宿就寝等,均需进行考勤,考勤内容为出勤、公假、病假、事假、迟到、早退、旷课等。
第三条 学生无故缺勤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活动,均视为旷课。其中,军训、学生晚自习、其它教育教学计划内规定的自习参照正常上课课时计算旷课学时;无故不执行打卡(晚卡)计旷课1学时/次;无故缺勤集体活动(班会、团组织生活等)计旷课1学时/次;无故缺勤晨读、晨练、晚归(次日早6点前返寝)计旷课1学时/次;夜不归宿(次日早6点后返寝)计旷课2学时/次,其它情况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条 将班级考勤归入学生素质教育学分制考评。学习委员负责上课考勤;组织委员负责集体活动考勤;体育委员负责晨读晨练考勤;生活委员负责夜宿就寝考勤;副班长负责汇总考勤数据。
第五条 由副班长填写《学生考勤记录簿》,学习委员、组织委员、体育委员、生活委员分别签名。在每天夜宿查寝后,副班长将班级考勤数据汇总,于当周五前交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由信息员负责录入学院网络管理系统。
第六条 将各类组织、团队考勤纳入相应考核评价。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分团委、学生分会;团支部、班委会;以及其它组织、团队;由主要干部确定负责考勤的责任人。
第七条 请假分为公假、病假、事假等。
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假:因参加经学校批准的校内外活动,而无法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提出的请假,由组织活动的主管部门出具公假证明。
(二)病假:因学生本人身体健康原因,而无法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提出的请假,由学院医务所或医院出具病假证明。
(三)事假:因学生本人或家庭等各种原因,而无法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提出的请假,由学生出具事假证明,班主任签字确认。
第八条 请假2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报二级学院办公室备案;请假3~7天经班主任核实请假事由后报二级学院办公室批准;请假7天以上由二级学院办公室审核报学工处批准。按照学院有关要求从严控制不得随意批准学生请假。
第九条 在通常情况下学生不得随意请假,确需请假的要履行申请、签字批准、考勤登记、补假、续假、销假等请假手续。
具体规定如下:
(一)请假应当出具相关证明(公假、病假、事假)、提交请假申请书(班级、姓名、理由、时间、联系方式),按照准假权限逐级签字批准。确因紧急情况无法事先请假的,需书面委托班干部代为办理请假手续,并于返校后24小时内办理销假手续。
(二)请假申请批准后,由本人报副班长进行考勤登记。请假期满或缩短请假期限恢复出勤,应当及时报告副班长和二级学院办公室销假。逾期不能销假者,要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逾期按旷课处理。
第十条 因故不能参加教育教学、各类组织、团队活动,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否则按无故缺勤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考勤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直接纳入学生班级、学生干部和班主任的考核评价,作为评选先进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25日起实施,原武汉船院《学生考勤与请假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工处负责解释。